一、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接受与本单位(部门)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4.接受服务对象和学校其它单位(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5.违反规定不执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
二、要严格遵守兼职、经商办企业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
2.不按规定将兼职取得的报酬上交学校;
3. 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违规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要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个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2.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各类资金中为个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3.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4.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5.通过虚开发票或报销其他无关支出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四、要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2.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3.未经学校研究和批准,擅自决定本单位无权决定的事项。
五、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办公经费归个人或单位使用;
2.指使工作人员进行违反财经纪律的活动;
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4.违规将本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借给校外公司或他人使用;
5.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6.干预和插手学校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7.未经批准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
六、严格遵守厉行节俭、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1.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2.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3.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注:摘自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陈树武在2022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暨专题辅导报告会上的警示教育专题辅导报告(审稿: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