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暂无信息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5-10-11浏览次数:232

中共广东财经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基层党的委员会、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

第三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产生和选举

     第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要求增加委员人数,须征得校党委同意,一般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确定。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经选举产生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一)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换届选举的时间、指导思想、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人数、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二)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报告应事先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四)确定会议议程,明确时间、地点,做好会场布置,并商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的实施

   第十四条  换届选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会场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一般为:1.听取和审查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工作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并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进行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

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4)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四)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六)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七)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九)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七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举正、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束后,新一届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由上级党组织审批。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出席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第一次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中共广东商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粤商院党〔2009〕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