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1浏览次数:267

广东财经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与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兼任主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办校办、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监察处牵头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风廉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组织开展全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学术和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切实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正确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把反腐倡廉要求同学校党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五)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六)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或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监督、检查分管或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对分管或联系单位科级关键岗位上的干部廉政风险防控亲自过问,及时提醒。

  (三)参加分管或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四)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对分管或联系单位新到任的处级干部结合其岗位职责进行任前廉政提醒。

(六)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照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部署,结合实际,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教育,推进大学生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协助学校党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推进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协助学校党委监督、检查、考核二级单位及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信访及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纪依规查处案件。

  (七)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对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具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定期研究,制订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干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教职工进行廉政谈话。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全过程,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关心的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开。

(六)开展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半年至少研究或检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上级和学校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或要求,切实解决本单位党风、工作作风、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九)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或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以下方面: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执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和监督的情况;

  (六)对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纠正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查处案件等情况;

  (八)完成学校反腐倡廉年度任务情况;

  (九)其他需要实施考核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专门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的内容以及办法;

  (二)检查考核对象按考核内容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供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三)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和收集群众意见对检查考核对象做出综合评定;

(四)领导小组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反馈给考核对象;

(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考核对象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

(一)学校党委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专题向上级报告。

(二)党委常委会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结合本校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员工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分别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粤商院党〔1998〕10号)、《广东商学院院系(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商院党〔2000〕6号)同时废止。